省公務員局:
我是今年準備參加2013陜西省公務員考試的一名在職復習考生。前兩天隨意翻閱我省公務員招考歷年簡章,發現有一條說在職考生報考公務員在復試面試時需要所在工作單位的報考證明。想了一下,這個規定完全是對我們在職考生有一定的不公平傾向,理由如下;
1、任何人都有追求更好工作環境,更好工作待遇的權利,不因任何外界勢力而受干擾。雖然近兩年社會上對公考的負面評論較多,但也絕不能否認公務員這個職業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對于社會普遍群體還是有很大誘惑力的。
照貴局的這條規定,我們在職的追求更好的工作環境、更好的待遇,完全要先由我們報考前的工作單位同意了以后才行?否則我們就沒這個追求更好待遇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哪條法律有如此之規定?
2、貴局要求復試面試時要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那我也毫不避諱的指出;中國是一個太講人情的社會。復試后有體檢體檢后又有政審。你向單位要報考綠燈,那明白的不就是準備要和現有的單位說再見么。不是每個單位領導都會那么大度的給你開什么報考證明的。開則以,如果不開證明,那是不是也就剝奪了你自身的一種權利呢?這又和上述第一條意思相吻合。再者,即使有領導不情愿的給你開了所謂證明,但萬一你復試不過,你回單位后,別人又會怎樣去看你,領導對你的態度又會是怎樣,這誰也不好說。建議貴局在制定政策時堅持原則的同時,也要注意到你所制定每一條政策的背后對考生可能產生的影響,這才是很關鍵的。
3、衷心的給省局斗膽提出兩條建議;
①、對于在職考生需要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的操作程序上,為什么不能將這個步驟放在體檢后也就是政審階段進行呢?如果拿不出證明,再根據有關紀律規定由省局處理。
②、“單位同意報考證明”背后的意思明顯是我們的權利至少有一半是由所在單位主宰,這和我國勞動者相關的一切法律法規的宗旨明顯不符。照此講;潛在的省公務員局實際上已經介入了我們考生和供職單位的勞動合同里。
建議將“單位同意報考證明”改成由所在單位出具的報考身份證明。這才較妥當。
知道2013年我省的公考簡章應該也很快公布了,望省公務員局充分考慮此建議。最大程度保護考生權益不受侵犯!!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