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陜西千陽的農民。今年村民小組出售了集體所有產業進行收益分配時,以荒誕理由剝奪了我妻子和孩子的受益權,合計人民幣7.8萬元。在多次和村組領導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我請求鄉鎮及縣領導協調此事。然村民小組在得知我上訪后,竟變本加厲,把我和我母親的5.2萬元收益款也非法扣留。
在我和家人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之際,我于10月8日到縣法院依法請求立案。而千陽縣法院工作人員竟以荒唐理由搪塞敷衍,不予立案。無奈我又從寶雞市聘請律師到千陽縣法院協助立案。法院在接到訴狀后,先是說要研究,后又說要請示寶雞市中院。但在7天法定審查期限到期后千陽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示不立案的相關法律文書,只是口頭通知取回訴狀。
我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立案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以及2006年《陜西省高院關于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討論會紀要》也明確規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同類案件在陜西省其他9個地區的法院一直都在正常受理。根據可靠統計,咸陽市秦都區法院渭濱法庭2013年就受理了199件。西安等地的案例更是舉不勝舉。我不禁要問:為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在千陽縣人民法院就行不通?是法官自己根本就不懂法還是這其中有什么耐人尋味的緣由?
都說,法律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一句“不予立案”,就把所有訴求擋在了法律的門檻之外,連“門”都進不去,老百姓哪還有機會獲得“公平正義”?
習總書記在談政法工作時說: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也明確表示,法院要進一步破解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等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