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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舉報安康兩級法院法權尋租八年 致冤假錯案

王相安
2014-12-2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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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兩級法院法權尋租八年致冤案,省高院來安康督查此案市兩院無視上級領導精神相互包庇隱瞞事實

舉報人:王相安,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漢族,安康市漢濱區人,住安康市漢濱區新城辦事處教場村六組。身份證號612421195603060734 電話1899155055513319155768

被舉報人:

1.石泉縣法院院長陳光輝(此案一審主管副院長 )

2漢濱區法院執行局汪程 (此案一審主審法官)

3漢濱區法院審監庭庭長李湘琴(此案二次審判長)

4.安康市中級法院民二庭庭長劉新建(二審審判長)

舉報請求:

1.要求對此案重審糾錯;

2.要求對被舉報人違法審判的事實進行調查處理;

3.依法追究汪程伙同當事人制造偽證違法犯罪行為

4.追究以上被舉報法官的徇私枉法罪

一、案件起源

2004年4月8日,王相安(甲方)與張小琳(乙方)簽定包工包料形式的大包建房合同,合同總造價160.9790萬元的住宅樓工程,合同簽定后張小琳施工,2004年12月雙方簽定補充協議“乙方必須在2005年6月底完工,施工資料齊全”,由于張小琳工地管理混亂,工程進度一再延誤,2005年7月又簽定補充協議約定“2005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合同約定付款辦法和強調“將每層施工資料(甲乙雙方和監理簽字)健全”,2006年2月份因張小琳不按合同約定采用建房的安全措施,致使一工人違規操作從樓上摔下當場死亡。加之工期拖延時間太長,施工材料從2005年下半年后一漲再漲,張小琳2006年3月10月借口向甲方發出“停工申請”。主體建起2006年3月5日前已付工程款126.7500萬元,已超付122980.46元。王相安多次找張小琳協商施工事宜,并于2006年7月3日又發出書面通知,張小琳強硬不再進行施工。停工已3個多月,2006年8月份,無可奈何,王相安組織了原張小琳組織的施工人員繼續施工。雖然我們是包工包料大包合同形式,但是張小琳沒有按大包合同內容完成工程量,安康法院更不能不按事實而按大包合同形式違法裁判。

二、案件審判經過

2008年,漢濱區四建司漢陰分公司(以下簡稱漢陰公司)訴王相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案,漢濱區法院汪程負責審理此案,陳光輝為主管副院長。2009年7月,漢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王相安支付漢陰公司52.8426萬元。王相安不服,提出上訴。2009年12月,安康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后王相安向省高院提出申訴,省高院經審委會討論后于2010年12月作出(2010)陜審民終字第49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在漢陰分公司施工拖延并停工的情況下,王相安與施工人員簽訂了協議,支付了材料及人工費用,一二審法院對此費用不予認可,不符合事實。”并指令安康中院進行再審,旨在糾正錯誤。

2011年3月,安康中院也認為原判事實不清,遂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漢濱區法院重審。在此期間,王相安提出反訴,要求漢陰公司返還墊付的工程款12.2980萬元,并由漢陰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2012年3月,漢濱區法院作出(2011)安漢民初字第000001號民事判決書,由王相安支付漢陰公司51.8425萬元。后王相安不服,提出上訴,安康中院經審委會研究,后于2013年3月作出(2012)安民終字第004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王相安支付漢陰公司50.3309萬元。此一、二審判決并沒有按照省高院(2010)陜審民終字第491號民事裁定書的要求進行糾正,而是一錯再錯,最終造成冤假錯案。

2013年4月,王相安再次向省高院申訴,沒想到第二次省高院很草率審理此案,由助理審判員馬彥雨獨自一人進行了聽證審查,而合議庭重要成員審判長田偉和助理審判員胡曉暉并未參加,不到半個小時就審查結束了。聽證中張小琳不顧原審判決認定他簽發的“停工申請”又再次否認停工申請,并在聽證會中表述是王相安偽造的,鑒于此狀況,王相安書面申請請求馬彥雨法官對此“停工申請”進行鑒定的,馬法官不僅立即否決,不予鑒定,還說“高院案子很多,沒有時間讓你們在這里胡扯”。王相安要求見庭長和審判長田偉反映情況,而馬彥雨堅決阻止。可見此案的審理程序嚴重違法。2013年6月,省高院在未經審委會討論的情況下,以合議庭名義草率作出(2013)陜民一申字第00736號民事裁定書,駁回王相安的再審申請。(2013)陜民一申字第00736號民事裁定書也未按照(2010)陜西省高院審委會討論決定的 陜審民終字第491號民事裁定書的內容對錯案進行糾正,致使冤案未能昭雪。

此后,王相安不服向省政法委、省檢察院、省高院、省人大、省紀委及有關新聞媒體申訴舉報。2014年7月23日省高院專案調查組向我口頭傳達了調查結果,闡明安康兩級法院確實存在5個方面的違法違紀問題。但舉報人認為,這個結論避重就輕,對案件實體的處理錯誤只字未提,只列舉了案件程序上的違法問題,并未做任何處理。

三、安康兩級法院違法審判情況

1、違法證據的認定。2010去陜西省高院第一次再審此案時,主審法官要求張小琳補充施工驗收資料,張小琳伙同審判長汪程向省高院提交有汪程親筆簽署“與原件核對無誤”、“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偽證材料百余份。在(2008)安漢民初字第1246號判決笫5頁24行“原告方提供的工程質量評價書,各分項工程驗收記錄、施工圖紙,被告無異議,應予認定”,各分項工程驗收記錄已經包括了“偽證”在內,并且法官已簽字認定“各分項工程驗收記錄”是“與原件核對無異”,法官確認偽證為真實的。目的是掩蓋他們違法裁判的罪惡。2011年9月安康市中級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對75份證據進行鑒定結論是偽證,包括有汪程親筆簽署“與原件核對無誤”在內。法院法官為了相互包庇,競在重審時聲稱“偽證”“這些材料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處理結果沒有產生實質影響”而以“一至七層都是我簽的字,時間也對,”來否認法院委托鑒定出來的“偽證”,為枉法裁判的罪惡開脫。

2、以偏概全、以分項工程驗收代替整個工程驗收。安康市中院于2013年3月18日做出的(2012)安民終字第423號判決書第11頁第5行認定“王相安認為這些材料為偽證,但是在2009年12月9日的庭審筆錄中卻又認可一至七層都是我簽的字,時間也對,因這些材料作為驗收記錄,不能否定王相安拖欠漢陰分公司工程款的事實,”判決已明確認定1-7層王相安簽字的驗收就是整個工程的驗收,1-7層3份驗收單明顯看出是對墻徹體鋼筋混泥土分項工程的驗收,并不包括墻面粉刷、門窗、水電、地下室改建等分項工程。驗收單上的驗收時間06年4月,房建完工是07年2月,沒有干完的工程量王相安能提前簽字驗收嗎??法官真是窮途末路,用王相安對“一至七樓”墻體和混泥土分項工程(后附1-7層3份驗收單)的簽字驗收,以偏概全,強行非法認定是對整個工程驗收。而且,不是判決中所說“王相安認為這些材料為偽證”,而是市中級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學鑒定的結果是“偽證”。

3、判決結果錯誤,與案件事實不符。安康法院巳認定張小琳停工和舉報人購買材料施工事實,卻依然判決王相安給付張小琳全部工程款,與事實不符。安康法院在判決第10頁第三段第4行認定周大海“于2006年3月12日出具的收到王相安付磚款8040元收條,因有唐定元于2006年3月10日向項目部申請停工的申請書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判決第4頁第三段第七行卻又認定“地下室工程部分,“7月18日李錦軍收到購買水泥板款2860元清單及收據、唐定元做地下室粉刷4216.2元”,是王相安出材料款和人工費;還有支付保溫材料3萬多元等等,判決中已確認,但判決結果卻把款判給對方張小琳。令人對法制國家的這些執法用法者感到心寒。

4、10余位證人證言不予采用,張小琳停工申請判決中已認定但不采納,對“偽證”事實委托鑒定后又一味掩蓋真相。庭審中10余位證人出庭做證,庭后審判長又對至關的多位證人調查,省高院調查組來安康也對證人進行過調查,都證實王相安出款施工的事實,在原判決書中也闡明調查事實情況,并有張小琳單方違約“申請停工”不干和擾亂審判程序制做的百余份假證的事實而不顧;進行枉法判決。

5、違法拘留。省高笫二次2013年6月9日(省高院裁定書日期)00736號裁決書出臺第三天漢濱區法院通知我到法院有事要說,當時我不在安康,通知我的鄭法官電話中要求趕緊趕到法院并講要了解在省高院申訴情況;2013年6月19日早上趕回安康到漢濱區法院,鄭法官當時向我宣布拒不執行判決司法拘留15日,并講明省高院裁決已下來是維持原判,司法拘留也是院領導定的,我和你沒仇,我申辯,沒有不執行生效判決50多萬元,巳向法院交20多萬元現金,法院已查封扣押門面房(秦巴市場旁)近3百平方米近5年多時間,價值100多萬元,并且法院己評估過,你們執行迫賣,鄭法官當時惡很很的說出“其它不必說,馬上拿來30萬元你才能走的脫”,這哪是法院在執法呀?至今我沒收到高院裁決,2013年8月份我去省高院找馬法官要判決,馬彥雨把我吵了一通讓我找安康市中院要,而張小琳3天就拿到判決還送到漢濱區法院。

6、安康兩級法院判決認定張小琳做完工程并付款,作為同一工程項目按生效判決講,張小琳給唐定元等人付了一次款,我也給唐定元等施工人員付了同一工程項目款,所以2009年我將唐定元等6人起訴到漢濱法院要求退還重復收取的工程款,法院拖止幾年不予處理,多次催案,答復是等和張小琳案結果出來再審,省高院第一次發回重審要求兩案合并審理,漢濱法院以兩案訟訴不是同一主體不能合并審理等等借口不予合并審理。

綜上所述,一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民事糾紛案件,被安康兩級法院個別領導的“授意操縱”下,在張小琳炮制數十份假證下,歷經了七年六審,一錯再錯,致使案件蒙冤、國家法律蒙羞,也給舉報人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和生活上的困難。

習總書記說,“執法不嚴、司法不公,一個重要原因是少數干警缺乏應有的職業良知。許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專業知識,憑良知就能明斷是非,但一些案件的處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業都要有自己的職業良知,心中一點職業良知都沒有,甚至連做人的良知都沒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機關的職業良知,最重要的就是執法為民。

舉報人:王相安

201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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