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劉曉蘭,系陜西省甘泉縣公安局已故民警張建軍妻子,我與張建軍1983年結婚,婚后在糧食局后山坡修建了三孔石窯洞,2005年6月10日登記房產(證號:08—208)。于2003年通過審批獲得位于獅子巷該三孔石窯洞房產的土地使用證:甘 國用(2003)字第706041號。(用途:住宅,使用權類型劃撥,使用權面積:282.9平方米,建筑面積:99.6平方米)。
該三孔石窯洞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
行政違法,合法不動產被征收未得通知和賠償
我們位于獅子巷的這三孔窯洞和土地使用在甘泉縣棚戶區改造征收范圍內,可到目前為止我并未收到任何征收通知,未得到任何賠償。
雖然我丈夫已故,但是這是夫妻共有不動產,問甘泉縣棚戶區改造辦:為什么征收不通知我?征收自然有賠償?為什么到現在也沒有給我任何賠償?這樣做是否是行政違法行為?
2018年3月6日,甘泉縣人民政府關于注銷甘泉縣西門坪鱉蓋峁棚戶區改造項目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的公告中,明確顯示張建軍的石窯,并注銷房產證明。3月12日,我兒子張磊發現公告中張建軍無房產證明,我隨后到棚戶區改造辦事處詢問,城建局副局長劉旭東給我解釋說:張建軍把窯洞已賣給他人,人家有張建軍和兩人簽的買賣合同的,所以就讓他們兩人領錢了。我說:房產證是張建軍的名字,屬于我們夫妻共有財產,就憑一紙合同就將賠償款交給他們嗎?劉旭東說:我們這次拆遷不認房產證只認買賣合同。我讓他們給我看看石窯洞的買賣合同,才知道有這么回事。此合同為1998年1月,張建軍與兩人簽字的買賣合同。首先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偽不能確定;其次,該三孔石窯洞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張建軍也無權單獨處置,上面也沒有我的簽字,屬于無效合同;再次,合同簽署日期為1998年1月,而我的房產登記時間是2005年6月10日,房產歸屬權仍然屬于我和張建軍共同合法財產。因此,甘泉縣棚戶區改造辦把賠償對象搞錯的行為是荒唐的,草率的,并未對事實情況進行調查清楚。
關于共有不動產單方面私自買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據
一、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認定無效是一般原則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
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不動產是以登記為公示原則,大家都知道房屋屬于不動產,在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買受人是不能取得房屋產權的。
(再次強調我們的房產證登記時間是2005年6月10日)
依法依規該三孔石窯的夫妻共有財產買賣合同無效。
假設該合同是真實的,那么,甘泉縣棚戶區改造辦,依據一紙無效合同的賠償太過荒唐,行政行為草率不負責任,更是法盲。
請求上級主管部門監督,為我主持公道。督促甘泉縣及時糾正行政過錯,將賠償款賠付給我。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