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劉惠文,男,系榆林市橫山縣利惠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利惠達公司”)經理,現住榆林市橫山區環城路稻地溝9號。
1、被舉報人:李保飛,男,漢族,系橫山區韓岔鎮人民政府計生辦主任。
舉報李保飛等人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資金的行為。
2016年7月4日舉報人在長安銀行調取銀行流水時,發現舉報人名下還有一個從未聽說過的賬號6212960106000258275,該賬號曾于2011年10月28日貸款30萬元,2013年11月29日還清本金,期間共支付利息64339.5元。
后問李保飛才知道是其在舉報人不知到的情況下拿舉報人的身份證在橫山區(地址:南大街轉盤)長安銀行開辦賬號低息貸了30萬元,并以【月息】3分,采取【砍頭息】的方式,直接扣除了前三個月的利息27000元,舉報人實際拿到手是273000元,并高息轉貸給舉報人。當時李保飛是縣財政局辦公室主任,手里有權,能影響各個銀行的開戶存款問題,所以能從長安銀行低息貸款。低息貸款高息轉貸,李保飛從中賺取了253726.5元利差。
舉報人父親因得知兒子遭遇后,現患有腦梗、心梗,四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生命危在旦夕,舉報人劉惠文跪求有關部門領導人還舉報人全家的一個公道,因舉報人劉惠文出于無路可走,實屬無耐,故才舉報,給領導們帶來麻煩了,望理解體諒。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綜上所述,舉報人認為李保飛身為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從銀行低息貸款高息放貸,并采取暴力手段催討債務,不僅構成了高利轉貸罪,也符合“套路貸”的特征,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此致
舉報人:劉惠文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