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1日,本人撥打神木市城市管理熱線12319,實名舉報神木市興南路垃圾壓縮站背街小巷向南60米處有市民毀壞樹木、占用城市綠地后修建車庫道路,并在道路上私設車位鎖。同年9月22日,神木市城管部門將案件交辦神木市園林所,該所稱已安排工作人員實地確認舉報內容均屬實,但該所無執法權(有通話錄音為證)。2023年3月1日,本人通過神木城管隨手拍微信小程序重新進行實名舉報,結果是敷衍了事(有截圖為證),不清楚是典型的官僚主義不作為,還是和該市民百萬路虎車有關系? 請榆林市相關部門予以督促解決。
相關法律依據:《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第二十七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