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白鹿汀州小區13幢2單元701業主,本人自2023年2月至今多次實名向藍田縣住建局投訴白鹿汀州小區13幢2單元801業主在其臥室內違法安裝曳引電梯一事,其行為已經危害樓下以及整棟樓的安全
藍田縣住建部門處理后答復:已經初步認定其未批先建,且威脅整棟樓的安全,需要函告藍田縣資規部門進行再次依法認定;但根據2021年1月18日實施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拆除、破壞墻體、梁、板、墩、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罰;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由于截至至今該業主違法裝安裝的電梯未作處理,且在正常使用中,我家臥室樓板已經出現裂縫,安全風險巨大;所以我請求由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建業主下達違規限期整改通知書,先封停該違建電梯,再由后續強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