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韓城市魚樂貝貝關門,請來職業閉店人善后,想把會員的游泳培訓費據為己有,店鋪負責人拒不露面,我們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均無果。隨后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但是十天過去了,調查還沒有結果。由于有前車之鑒(某照相館,理發館閉店不退費,最終事情不了了之),希望相關部門關注處理。
韓城市魚樂貝貝嬰幼兒水育館閉店 負責人失聯不退費
韓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復:我局收到韓城市“互聯網+督辦”問題線索交辦單(韓政督(2024)59號)后,我局領導高度重視,對于網友反映的情況立即安排轄區市場監管所進行核查,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魚樂貝貝執照基本情況
韓城市魚樂貝貝嬰幼兒用品館成立于2017年4月7日,市場主體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610581MA6YD4T64E,其執照由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經營范圍為:母嬰用品、玩具銷售、兒童娛樂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該個體戶在2022年4月26日向韓城市行政審批局辦理的經營范圍變更手續,變更后為:一般項目:母嬰用品銷售;玩具銷售;游樂園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高危險性體育運動(游泳)(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二、經營項目監管
該市場主體經營范圍增加游泳項目,按照規定屬于前置審批許可,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依據,依據體育部門制定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應該由體育部門負責核發經營許可證。按照“誰主管誰監管、誰發證誰監管”原則,該中心的游泳項目監管問題,其日常監管由發證部門負責。
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1、《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第十二條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國務院頒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法律意義在于厘清了部門間職責,合理區分了“無照經營”“無證經營”及“無證無照經營”三種情形。對于無需許可的無照經營和前置許可的有證無照經營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查處;對于有照無證經營由負責審批發證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無證經營查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對于從事需許可經營活動的既無照也無證的,依照無證經營的規定予以查處。
2、預付費退還問題
2020年9月商務部等8部門聯合印發了《商務部公安部文化旅游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局體育總局銀保監會關于促進單用途預付卡規范發展的意見》(商建發(2020)190號),進一步明確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職責,“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發卡經營者的單用途卡發行和服務等業務的管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職責查處單用途卡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門依法打擊涉單用途卡金融欺詐、合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人民銀行、稅務部門、銀保監會依據本部門職能分別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四、投訴處理情況
對于近期我局通過12315平臺、12345政務熱線、信訪等途徑接到多起消費者投訴在韓城市魚樂貝貝嬰幼兒用品館辦理游泳卡,商家停業、無法繼續服務,要求退費的投訴。
我局領導高度重視,本著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立即安排轄區新城市場監管所進行核查處理。檢查中發現該店已關門,現場未發現有工作人員。門外粘貼有“告家長書”和“授權委托書”,表示因經營出現各種問題,導致無法正常營業。從2024年7月20日起無限期停業關閉,委托上海昕仔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對該店閉店安置工作做出解釋。通過預留電話號碼無法與負責人和委托人聯系,導致無法對真實情況進行核實。我局已將該店列入警示信息名錄,限制其辦理變更、注銷等業務。對于消費者反映的問題,我單位已給與群眾解釋和建議,建議消費者向體育主管部門反映、咨詢,或者通過司法途徑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后續我局將會繼續就此事進行跟進調查,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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