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隴縣瑞鑫苑物業違規收取業主停車費
小區的地上停車位屬于全體業主,物業在小區是沒有任何產權的他只是提供服務,沒有全體業主或者業主代表的授權,物業是沒有權利收取費用的,即使業主代表同意收取費用,收取的所有費用也歸全體業主所有 (小區廣告費 充電樁收費等),不歸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應當定期公布收取的賬目,并用于全體業主。
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74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
而管理費的收費依據是《合同法》及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合同法》第365條及第366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而《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停車場內的公共部分屬于所有擁有車位所有權的業主共有。
此外,如果停車場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對于停車場的使用和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約定。同時我國《物權法》規定,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